1.关于法律书的简介
有关工伤保险的是《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
2.考消防证的书有哪些值得推荐?
消防工程师的考试关键是教材为主,其他的只能做为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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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规范也是相当重要的,教材上的很多知识点都是从这本规范上的内容。 建议你买一本这本规范,或者到网上下载一本,平时一定要多看,记住里面的关键部位,考试时很多东西都是在这本规范里面的。
毕竟消防,主要就是防火的。《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这本书相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来说就不是那么重要,但是里面的内容也是经常会涉及到的。
因为有火就一定会产生烟,灭火重要,排烟也很重要。另外可以到网上下载一些专门的消防工程师的课件学习。
听老师讲解知识点,有时候是很有用处的。也许你自己琢磨半天都不清楚,但是经老师指点之后就会蓦然开朗。
而且听老师的讲解,可以加深自己的记忆。总之,消防工程师考试还是要以教材为主,相关的规范也要做为重点进行学习。
3.有哪些关于教育子女的书
1.《孩子,把你的手给我》([美]海姆·G·吉诺特著) 在父母与孩子的沟通中往往缺乏对孩子的理解,优秀的家长需要好的沟通技巧。
如何获得并使用这些技巧就是这本书的主要内容。 2.《开明父母大学堂》([中国台湾]钟思嘉著) 本书就是这样一本让父母系统学习与训练如何解决孩子种种问题的书。
3.《不再有成长的烦恼:纠正孩子38种不良行为》([美]米歇尔·波芭著) 作者针对成千上万的父母在教育子女过程中最头痛的38个问题,创造性地为父母们制定了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 4.《不是孩子的错:为中国少年成长辩护》(叶小平、萧芸著) 作者选择了15岁至18岁这个敏感的年龄段进行调查与反思,是家长不可不读的一本成长导航书。
5.《人生设计在童年:哈佛爸爸有话说》([美]高燕定著) 从童年设计人生,让孩子尽快地实现他们的人生理想。 6.《影响孩子一生的36种好习惯》(唐伟红、崔华芳编著) 本书是一本专门指导父母如何培养孩子做人、做事、学习、交流的36种好习惯的书。
7.《四年级决定孩子的一生》(张伟、徐宏江著) 四年级是孩子大脑发育、培养孩子学习能力、培养孩子情绪控制能力和养成孩子良好学习习惯的关键期,帮助父母如何树立正确的家教理念。 8.《发掘孩子的大脑潜能》([韩]李承宪著) 本书会成为父母和孩子的“大脑使用说明书”。
9.《告诉世界,我能行》(卢勤著) 本书开列了未成年人成长中面对的50个问题,家长如何与未成年人平等地、心贴心地进行“知心对话”。 10.《母亲的路,孩子的天》(王开敏姜鹏著) 这位母亲将自己“平民化的阳光教育”历程与经验呈献给所有渴望孩子成功的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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